南霞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复核申请书

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复核申请书

申请人:南霞萍

性别:女,
出生日期:1965 年 04 月 11 日,
生一女儿。
户籍地:浙江省温州市元觉乡状元村,
个人基本情况:本人为本地原生农村村民。
2001 年因海岛干部家属随迁办理政策性农转非,现已离异;自出生至今长期居住农村,一直由村委会按农村人口日常管理,未享受任何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。

一、申请事由

2025 年 5 月,元觉街道办事处、洞头区卫生健康局仅以户口簿户籍标注为农转非为由,不予确认本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享受资格。本人认为该审核方式仅单一依据户籍字样判定,未结合实际居住生活、管理现状及国家、省级明文政策执行,判定结果不符合政策精神,现提交完整政策依据,申请重新复核认定。

二、国家级政策文件及有效查询链接

1. 国人口发〔2004〕39 号

查询链接:https://www.nhc.gov.cn/jtfzs/s3581/201502/d3f06bcca9ad4d30a4992c6c980ad942.shtml
核心内容: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认定,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为准,户口认定结合长期居住地、生产生活方式、属地管理、社保享受情况综合判定,不得仅凭户籍性质一刀切认定。
适用说明:本人实际生活、管理均为农村标准,符合实质农村居民界定条件。

2. 人口政法〔2011〕53 号

查询链接:http://www.nhc.gov.cn/zwgk/wtwj/201307/908be5f7bc63487abc460cf4f99fbb3c.shtml
核心内容:一方农村、一方城镇户籍家庭,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。
适用说明:本人为政策性随迁转户,原始农村身份未改变,可参照实质身份认定执行。

3. 人口厅发〔2008〕20 号(核心依据)

查询链接:http://www.cqsdj.gov.cn/zfxxgkml_1/hmhnzj/btff/202307/t20230731_12200260.html
核心原文:

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,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福利待遇的,继续执行农村生育及奖励扶助相关政策,国家工作人员除外;农转城人员未享受城镇社保前,持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;生育政策过渡期仅针对已享受城镇社保人员设立,未享受城镇社保人员无时间限制,永久按农村政策执行。
条文匹配:本人干部家属随迁政策性农转非,长期农村居住、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,完全符合未享城镇社保即可享受农村奖扶全部要求,不受政策过渡期限制。

三、浙江省省级政策依据      

浙政发〔2006〕5 号全省统一规定:浙江省全面对标国家 39 号文件执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,统一审核认定标准。      浙江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查询链接:https://wsjkw.zj.gov.cn/art/2021/8/31/art_1229123408_2343468.html

明文条款:成建制农转非人员,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,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界定认定。      全省统一执行口径(收录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汇编 2006-2026》)统一认定标准:凡干部家属随迁、海岛政策性农转非人员,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,未缴纳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,一律按照农村居民身份认定,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。

四、本人事实与政策完全吻合

户籍变更:2001 年海岛干部家属随迁政策性农转非,非个人自愿进城落户;

居住现状:终生居住农村海岛区域,全程接受农村基层组织管理;

社保条件:无任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领取记录,无城镇各类福利;

身份条件:仅为家属身份,不在政策排除的公职人员范围内;

政策契合:全部满足国家及浙江省政策性农转非人员奖励扶助认定全部条件。

五、申请诉求 


恳请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摒弃单一以户籍字样判定的审核方式,严格依照1.国人口发〔2004〕39 号2.人口厅发〔2008〕20 号浙江省现行计生奖励扶助政策{浙政发〔2006〕5 号},结合本人长期农村居住、农村管理、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,依法依规复核确认本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享受资格。(人口政法2011年53号“半边户”)


申请人签字:__________
联系电话:__________
申请日期:2026 年____月____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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